景德镇陶瓷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2026年修订)
序言
景德镇陶瓷职业技术学院系2011年7月经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2012年3月在国家教育部备案的民办高等职业院校。
学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不断深化教学改革,加强内涵建设,突出办学特色,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水平,为陶瓷行业和地方经济发展培养技能技术人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规范办学行为,维护举办者、学校和全体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贯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学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依法治校,自觉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学校名称:景德镇陶瓷职业技术学院(简称景陶职院),英文名称:JingDeZhen Ceramic Vocational Technical College(缩写:JCVTC)。学校网址及注册域名为www.jcivt.com。
第五条 学校地址: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红塔路888号,邮编:333400。
第六条 学校性质:非营利性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 开办资金:捌佰万元整。
第八条 办学层次和形式:全日制专科学历教育,学制三年,面向全国招生。
第九条 办学规模:学校根据质量与规模协调发展的原则,办学规模控制在8000人左右,结合办学条件相应调整。
第十条 学校类别:综合类院校。
第十一条 学校办学以建设特色鲜明、综合发展的高水平职业院校为发展定位,依托景德镇区域优势,坚持陶瓷特色引领、多学科协调支撑、差异化错位发展的办学方向,以陶瓷专业为核心,涵盖文化艺术、轻工纺织、财经商贸、电子信息、旅游、能源动力与材料等多个学科门类,形成以人工智能+陶瓷、多专业交叉融合、综合协调发展的办学格局,积极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兼具工匠精神与创新能力的高等职业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着力打造人无我有、人有我特、特色引领、综合支撑的现代化特色职业院校。
第十二条 业务主管部门:江西省教育厅;法人登记管理部门:江西省民政厅。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的设立及隶属关系。学校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和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规定,设立中共景德镇陶瓷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景德镇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政治核心,贯彻落实学校党委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制度,参与决策和监督。纪委书记可作为党组织代表按程序进入学校监督机构。党委书记、专职副书记以外的其他班子成员应按照学校章程进入行政管理层。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及组织、宣传和统战部门主要负责人,可按党内有关规定担任党委委员。二级学院的党员院长原则上应兼任学院党组织书记或副书记。
第十五条 建立学校“三重一大”等议事决策制度,涉及学校党建、思政、德育、政治安全等事项,由党委研究决定。实行重大事项党委前置研究机制,对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事项、经费预算和决算、大额资金使用、重要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委要召开会议进行认真研究,提出明确意见,理事会会议要充分考虑党委意见后再作出决定。建立学校党委书记、理事长、校长定期会商制度,重要议题应在会前相互听取意见,达成共识后,再提交会议研究;对存在分歧的,原则上应暂缓上会;对存在重大办学风险事项,学校党委书记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校党委把好政治关。二级学院层面也应建立相应议事决策制度。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党章及上级党组织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书记的产生。学校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3名。党委书记由中共江西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选派产生,并兼任督导专员,党委书记原则上应在到任一个月内,通过法定程序及时进入学校理事会,并按规定参加学校理事会、行政领导班子会议。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机构设置。学校党委设立党的组织、宣传、统战、纪检监察、教师工作等党委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等群团组织的机构设置。根据工作需要,在学校二级单位建立党组织,配强党务工作人员,应分别按不低于1:200、1:350、1:3000的师生比,配齐配强辅导员、思政课教师、心理健康教育教师,院(系)党组织应配备专职副书记和至少1名专职组织员,按照不低于全校师生人数1%的要求配齐配强专职党务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党委工作部门、学院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由党委研究决定和任命。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贯彻落实,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十九条 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学校党委应设立党校,开展常态化党员教育培训。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二十条 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党委始终牢牢掌握党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统一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发挥行政系统、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广大教职工的作用,共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把理想信念教育放在首位,对师生员工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教育,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做好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教育,国情教育、形势政策教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教育、国家安全教育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师德师风建设的全过程,帮助广大师生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构建思想政治工作体系,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办好思想政治理论课,推进课程思政建设,拓展新时代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形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的良好氛围和工作机制。思想政治工作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定期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区别不同层次,采取多种方式,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传统优势和信息技术高度融合,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
第二十一条 经费管理。学校要加强党建工作经费保障,原则上按不低于生均100元标准,将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设立专户或专账,保证专款专用,并由党组织统筹安排使用,确保省财政支持民办高校的专项经费按比例用于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二条 成立中共景德镇陶瓷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学校纪委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纪委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高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校纪委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反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委会的议事规则:学校党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委书记同意可随时召开。学校党委会的出席成员为党委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党务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依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对议题作出决定,重大事项的表决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必须达到应到会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有效。
第三章 举办者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举办者:张春槐。
第二十六条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制定和修改学校章程,推选学校首届决策机构组成人员;
(二)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程序,进入或委派代表进入学校决策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权限行使相应的决策管理权;
(三)了解、查阅学校包括理事会、监事会及各级内设机构的全部管理文件,并有权查阅学校财务账目、各类报告与档案资料,对学校的资金与财产、行政管理决策、财务管理、教育教学等全部办学行为拥有知情权、监督权;
(四)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
(二)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
(三)按时、足额缴纳学校开办资金,不抽逃开办资金,不挪用办学经费;
(四)依法完成学校资产过户,对出资的财产不保留和享有任何财产权,不侵占学校法人财产,保障学校法人财产权;
(五)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举办者变更应由原举办者提出,签订变更协议,变更协议不得涉及学校法人财产,不得影响学校发展,不得损害师生权益。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实行党组织把关定向、理事会依法决策、学校行政照章执行、师生员工民主监督的治理结构。
第三十条 学校依法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理事会7人,组成人员为:举办者或举办者代表、党委书记、校长、教职工代表。其中,举办者及其代表不超过理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党委书记、校长依法定程序进入理事会,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产生。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每届任期四年,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人,由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理事会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二条 学校理事会职权:
(一)制定、修改、解释学校章程;
(二)决定学校举办者、名称、层次、类别、办学地址、理事会成员的变更(由职工代表和党组织书记担任的除外)
(三)聘任和解聘校长;
(四)审议并批准校长提名的副校长;
(五)审议和制定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六)审议校长年度工作报告,对学校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七)筹集学校办学资金,审批学校财务的预算、决算方案,重大资产处置、关联交易、民办教育发展资金使用、开立撤销银行账户等重大财务事项,监督、检查学校资产和财务管理,监督检查学校办学过程及理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八)研究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九)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或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学校理事会议事规则:
(一)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为有效;讨论学校重大事项须经应到会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方能通过;理事长认为必要
或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或校长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二)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其指定的人员应于会议召开10个工作日前将会议内容、时间、地点等书面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委托书须载明授权范围。委托书须载明被委托人、委托事项、对会议讨论事项的意见等内容。每位出席会议的理事仅可接受1份委托。
(三)理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机制。除学校重大事项,其他事项应经理事会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对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情形,由理事长最后决定。
下列重大事项必须有应到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会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1.变更举办者;
2.聘任、解聘校长;
3.修改学校章程;
4.制定发展规划;
5.审核预算、决算;
6.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
7.章程规定或理事会认为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理事与审议事项所涉及的单位或者个人构成利益关联关系的,该成员应当回避,不对该事项行使表决权,不委托他人代为行使表决权。出席会议的无利益关联关系理事应超过理事会成员半数以上。
(五)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决议,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学校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会议实行会议材料存档制度,存档材料包括每次会议的签到记录、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及相关支撑材料等,由理事会办公室汇总整理、存档保管。
(六)理事会成员因故辞职应提前三个月提交申请。连续三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理事会会议者,即被视为自动放弃
成员资格,理事会可按规定进行补选,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四条 理事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第三十五条 理事长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议;
(二)签署重要合同和重要文件;
(三)提名校长人选;
(四)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五)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行使理事会部分职权,重要事项应向下次理事会议报告;
(六)因特殊情况不能履行职务时,指定副理事长或其他理事代行职权;
第三十六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对学校办学行为进行监督。监事由举办者代表、党员代表和教职工代表共5人组成,其中举办者代表1人,由举办者委派;党员代表2人,由校党委组织推选产生;教职工代表2人,由学校教代会推选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长由监事会成员推选产生。监事长应当列席理事会会议、校长办公会议,并对理事会、校长办公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理事会成员不得兼任监事,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与学校人事、财务、资产、后勤等部门负责人实行亲属回避。监事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或委托专业机构检查学校财务和会计资料;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对会议讨论事项提出意见与建议。对理事会会议的决定及其实施进行监督;
(三)监督理事会和校长等行政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情况;
(四)向教代会报告年度工作;
(五)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实行多数通过原则、一人一票原则。
第三十九条 学校设校长1人,校长由理事会聘任和解聘,校长为学校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应当具备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任职条件,一般具有十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任期内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校长任期原则上为四年,经理事会同意可以连任。
第四十条 校长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理事会决议;
(二)实施学校总体发展规划、整体运行方案、重大改革实施方案,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提名副校长,任免校内组织机构负责人;
(四)提出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人员编制和工资标准,制定学校工作人员奖惩办法,经理事会审定后组织实施;
(五)组织教育教学、科研、对外合作与交流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六)负责学校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切实履行学校财务管理职责,重大财务事项由校长组织提出;
(七)依法落实校园安全责任,抓好校园安全工作;
(八)学校理事会授权的其他管理职权。
第四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领导班子对重要行政事项进行决策的会议,由校长、副校长和校长助理组成。讨论研究学校重大问题时,应邀请学校理事长和党委书记参加。校长办公会原则上每两周召开1次。如遇重大或急办事项,可随时举行专题或现场办公会。
校长办公会的议题由分管校领导提出,报校长审定。校长在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决定应明确完整要落
实的事项,必须责任到人。
笫四十二条 校长可以根据学校发展需要,提名副校长若干名,报理事会批准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副校长受校长的委托,协助分管学校部分行政工作,对校长负责。副校长实行分工负责制,任期原则上为4年。校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校长指定的副校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四十三条 学校实行校、院(二级学院)两级行政管理。
第五章 共青团、工会、妇联组织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共青团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五条 学校依据有关规定鼓励、支持学生组建共青团、学生会及学生社团组织,学校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学生组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四十六条 学校学生会是由学生代表大会产生的学生自治组织,参与学校民主决策,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校党委领导、校团委的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代表全校学生的意志,维护全校学生的利益,是拓宽学校和学生联系的重要渠道。
第四十八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校级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和院级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第四十九条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和通过学生会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通过学生会工作计划;
(三)讨论和决定学生会工作方针与任务;
(四)制定、修改学生会章程,并监督章程的实施;
(五)选举新一届学生委员会委员;
(六)其他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事项。
第五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各选举单位经民主程序产生,学生代表大会代表条件如下:
(一)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生;
(二)自觉遵守和维护校规校纪,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三)具有全局观念和良好的群众基础,能积极主动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要求,切实代表同学的利益。
第五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组织制度如下:
(一)学校学生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学生委员会负责召集;特殊情况下,由学生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提议,并得到学生委员会2/3以上多数的同意,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
(二)在学生委员会中设立常务委员会,并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均通过学生委员会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三)学生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决议应得到与会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能通过。
(四)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委员会行使其职权。
第五十二条 学校尊重和支持学生代表大会行使学校民主管理的职权。
第五十三条 学校成立妇女联合会,加强学校的妇女组织工作,充分发挥妇女桥梁纽带作用,拓宽妇女在管理学校工作中的民主参与、民主监督渠道,在妇女群众中开展组织、宣传、教育、维权等服务工作。
第五十四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组织和社会团体接受学校党委领导,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为学校发展建言献策。学校保障统一战线成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五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构成既要考虑学校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以教师为主体的特点。教职工代表中,教学、科研人员不少于五分之三,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以及非中共党员、女性、青年应占一定比例。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行使权利,同时应当积极履行代表义务。
第五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代表以学校二级部门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其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五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据其章程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师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职权的程序如下:
(一)凡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的议案、方案、制度、办法和事由,均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起草,并将草案的指导思想、依据和条件报告学校党委和行政主要负责人,通报教职工代表大会执委会和工会,征求意见和建议。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将草案初稿印发给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必要时由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应的工作委员会组织代表或由执委会组织代表团团长审议、讨论,广泛听取意见,对草案进行评析和论证,提出修改建议。
(三)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修改建议,对草案进行修正和补充,形成正式草案,提交大会或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审议表决。
第六十条 学校工会是发挥教职员工在学校管理事务中作用的主体,是保障教职员工的权益,由教职员工依法自愿结合的群众性组织。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检查督促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和提案的处理,并协助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和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做好各项工作。
工会动员和组织教职员工积极投身于学校发展与建设,完成工作任务,教育教职员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教职员工队伍。
第六十一条 工会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六十二条 工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工作,行使以下职权:
(一)依照法律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组织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二)监督学校人事制度的实施与人才的管理;
(三)参与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并发表建议与意见;
(四)组织学校教职工开展群众性合理化建议、业余文化学习和培训,组织教职员工开展文体娱乐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三条 工会应当密切联系教职工,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教职工的生活,帮助教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教职工服务。工会有权对侵犯教职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教职员工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六章 学生管理
第六十四条 学校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或接转学生,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的学生,即取得本校的学籍。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六十五条 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平等获得学校提供的各项服务机会,平等使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
(二)在品德、学业、综合素质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三)依照学校规章制度组织和参与各类学生团体;
(四)对校务和涉及自身利益的学校事项有知情权;
(五)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决策,对学校教育、管理和服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进行陈述、申辩,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六条 学生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二)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爱护学校设施;
(三)尊重师长,友爱同学,修德践行;
(四)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遵守学术道德和规范;
(五)按规定交纳学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七条 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专职辅导员队伍,负责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安全稳定和日常管理。学校对违纪学生依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六十八条 学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制度,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全部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通过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俭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形式,对取得优秀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家庭贫困学生和其他特殊学生给予必要的资助和帮助,为学生的成长成才服务。
第六十九条 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或修满相应的学分,学校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
第七十条 学校鼓励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社会志愿服务和勤工俭学。学校为毕业生提供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并鼓励创业,毕业生可依据双向选择的原则自主择业。
第七章 教师、职工和校友
第七十一条 学校制定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建立有效机制,促进教师资源合理配置和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学校聘用具有国家教师任职资格的人员来校任职,加大“双师型”教师引进力度。学校与聘用的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依法为在校工作的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等相关手续。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职称评定、工龄和教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的权利。
第七十二条 教职员工享有以下权利:
(一)开展教学和研究活动,进行学术交流,在学术活
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二)公平、公正地获得学校提供的各项服务,按照规
定条件获得职业发展的机会、相应的荣誉和奖励;
(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和学校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并有权依规依约申请及合理使用学校公共资源;
(四)在品德、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自身利益的
各类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决策,对学校改革、建设和
发展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理进行陈述、申辩,向学校或者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三条 教职员工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为人师表,尊重学生,爱护学生,立德树人;
(三)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爱护学校财产;
(四)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提升自身素质;
(五)遵守学术规范,维护学术诚信;
(六)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在校外兼任实职;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四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等制度。根据教学需要,学校可聘请名誉或兼
职(客座)教授、副教授。
第七十五条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学校健全教师发展制度,完善教师发展培训制度、保障制度、激励制度和督导制度,营造有利于教师可持续发展的良性环境。每年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建立专项资金,由学校管理,用于职业激励或教职工待遇保障。学校对所聘用的教职工加强师德师风教育和业务培训,在学费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教师培训,不断提高在职教师能力水平和职业素养。
第七十六条 学校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依据奖惩制度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依法依规予以处分。对教职工作出处分决定前,学校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听取学校工会的意见。
第七十七条 凡在本校学习和工作一年以上的校外人员均为学校校友。学校成立相应的校友联络组织,联络校友,凝聚校友,服务校友。
第八章 教育教学
第七十八条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七十九条 学校的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人才培养方案。
第八十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人数应当不低于11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人选由民主推荐、公开公正遴选等方式产生,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校长提名,经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学校可根据需要增设或者调整专门委员会。
第八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3年,可连选连任。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八十二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后作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方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八十三条 学校作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明确提出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作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八十四条 学校设置职称评审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是负责教师系列职称评审、评价、推荐工作的最高组织机构。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在职人员担任,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评审委员会成员必须熟悉职称政策和评审标准,政治思想好,职业道德高尚,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业务能力强,群众公认,身体健康。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处理职称评审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人事处处长兼任。
职称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定初级、中级和有副高职称评审权学科的职称任职资格;
(二)审议申报正高级职称和没有副高评定权的专业的副高职称人员的述职答辩和上报意见;
(三)决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方面的学术争议事项;
(四)制定有关教师职称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实施办法等;
(五)负责受理群众举报和申报人员的申诉;
(六)“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
(七)其他需要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八十五条 学校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对全校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工作进行研究、指导、督查、审议、评估和决策的专门机构。教学工作委员会实行委员制。设主任委员1人,常务主任委员1人,委员若干人。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3年,可连选连任。
教学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研究和审议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整体性规划、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专业设置与改造、教学经费划拨与使用、教学岗位设置等重大教学事项。
(二)研究和审议教学基本建设(含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验实训室建设、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学风建设和教学管理制度建设等)的规划与评估方案,并对具体实施给予指导。
(三)研究和审议重大教学改革项目(含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项目、国际合作项目、教学研究项目等)的立项与建设。
(四)评审或推荐各类教学研究项目和各类教学奖项等。
(五)审议和仲裁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中有争议的重大问题。
(六)指导和督查全校教学运行、教学管理、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等教学日常工作。
(七)研究和审议与教学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六条 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应当符合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按照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的要求开展教育教学。
第八十七条 学校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教研成果及成功经验。
第八十八条 学校积极吸纳社会资源,通过校企合作等多种方式,共建实训基地,创新人才培养体制、机制和模式,同时履行服务社会的职能。
第八十九条 学校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和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
第九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九十条 学校资产包括举办者出资、国家投入资产、社会捐助资产、办学积累,经法律法规确认为学校所有的其他资产。主要有土地、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学校对上述全部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在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各类资产按相关规定分别核算、登记建账,定期开展资产清查,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九十一条 学校办学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举办者出资、依法收取的学费、社会捐赠收入、政府资助、其他合法收入等。
学校的资金、资产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每年从经审计的年度非限定性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10%的比率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发展,在年度报告中按要求披露发展基金的计提和使用情况。
第九十二条 学校统筹考虑学科专业、教学质量、办学成本、住宿成本,兼顾经济发展水平、社会需求和承受能力等因素,建立办学成本核算制度,履行必要的校内程序,规范合理确定学费、住宿费及代办服务性收费等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备案。收费项目及其收费依据、收费标准、退费、投诉方式等信息应当按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接受各方监督。学校向学生收取学费、住宿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财政扶持资金和开展活动的其他往来资金等,均使用以学校名义专门开立、在业务主管单位备案的银行账户,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学生办理退学退费按《江西省民办高校学生退学退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十三条 学校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立财务、资产管理机构,选配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其中会计机构负责人具备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聘任会计机构负责人执行亲属回避制度。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学校财务部门定期向校长汇报财务计划执行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统一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
第九十四条 学校开设民办教育发展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根据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民办教育发展资金等财政性资金,做到单独记账,专款专用,建立校内项目库,做好项目校内评审、项目财务管理工作,确保资金规范管理、规范使用和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九十五条 学校如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开展关联交易、举借债务实施融资等交易行为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相关决策程序根据有关规定和本章程约定实施。
第九十六条 学校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及国家规定的各项会计制度,依法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学校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明确学校具体财务事项的决策程序、内部控制、内部监督、信息披露等要求,重点落实限定性资产、民办教育发展资金、关联交易等管理、使用和监督的制度保障。学校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学校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审计结果。学校聘用、解聘承办学校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理事会决定。
学校根据有关工作要求,在变更法定代表人、实施清算等工作时,进行财务审计。学校因故经批准解散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和处理善后事项。
第九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有效降低学校办学风险。结合学校发展规划、办学规模、办学水平等实际情况,研究决定重大财务事项。以“风险可控”为基本原则科学研判财务风险,将学校资产负债率等关键财务指标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建立风险预警机制,落实重大财务事项报告等有关规定,当学校财务风险可能影响学校稳定办学和师生权益时,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第十章 变更与终止
第九十八条 学校分立或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决议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办学地址变更,由学校理事会决议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九十九条 学校除法律明文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行终止办学:
(一)因管理不善等原因,致使无法实现办学目的,由举办者提出,理事会决定,并经审批机关批准时;
(二)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三)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四)学校因故被吊销办学许可证时;
(五)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
(六)学校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时。
第一百条 学校自行终止时,由学校组织清算,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清算组织人员一般应由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理事会确定的相关负责人、债权人代表等组成。根据需要可聘请国内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清算费用和清算组成员的酬劳应从学校的剩余财产中优先支付。
清算期间,清算组织代表学校参与民事诉讼活动。清算工作完成后,清算组织应提交清算报告提请原理事会审核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学校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时,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时,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清算期间,学校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一百零一条 学校终止办学时,应妥善安置在校学生与教职工,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学校按照以下工作顺序开展清算工作:
(一)退还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支付教职工工资与社会保险保障费用;
(三)偿还国家税收
(四)偿还学校其他债务;
(五)开展终结审计;
(六)处理剩余财产。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捐赠给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七)撰写清算报告。
第一百零二条 学校终止后,办学许可证、印章交回审批机关,并报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学校法人资格自登记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十一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一百零三条 章程可在以下情况下进行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校举办者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校的办学理念、办学目标发生变化;
(四)举办者提议;
(五)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共同提议,经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经修改的学校章程,经理事会审定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由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一百零四条 修订章程应当事先公告,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章程修改涉及教职工重大利益或学校发展规划发生重大变更的,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2/3以上成员同意,报主管部门核准并公示。
第十二章 校训、校徽、校旗、校歌
第一百零五条 学校校训:厚德、尚能、励志、创新。
第一百零六条 学校校徽主要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为圆形。外环是由“景德镇陶瓷职业技术学院”中文、英译组成,环形内以陶瓷大写中文首字母“TC”组合为主要标识,明确学校陶瓷特色及办学定位,周围环绕丝带,寓意景陶人凝心聚力传承陶瓷文化。徽志以元青花靛蓝色为主色调,彰显学校陶瓷文化底蕴和办学实力。(见附件1)。
学校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圆形徽志证章,教职工徽章为红底金边,学生徽章为蓝底金边(见附件2)。
第一百零七条 学校校歌名称为《我的梦想》,丁一作词,蒋舟作曲(见附件3)。
第一百零八条 学校校旗为长方形旗帜,正中是中文、英译校名,中文是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王隆夫题字。校名正上方配以学校徽志(见附件4)。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百零九条 本章程修订经2026年6月17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自理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以学校名义向社会公布。
第一百一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执行,本章程的规定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相符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本章程由学校理事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