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陶瓷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师生员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促进学校依法治校,提高办学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各党政职能部门、二级学院、教辅单位及其他直属机构(以下统称“各部门”)。各部门在履行职能过程中产生、获取、保存的信息,其公开工作遵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信息公开工作遵循“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坚持公正、公平、便民、及时,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 学校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形式。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信息公开工作。
组长: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
副组长:由分管校领导和纪委书记担任。
成员:由党政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人事处、后勤管理处、招生就业处、宣传部、纪检监察室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 审定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指南;
2. 统筹协调学校重大事项的信息公开工作;
3. 研究处理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与争议;
4. 监督、考核全校信息公开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作为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 具体承办学校信息公开事宜,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校公开的信息;
2. 组织编制并适时更新《景德镇陶瓷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指南》和《景德镇陶瓷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目录》;
3. 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4. 组织对学校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5. 组织编制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6. 协调、监督各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七条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应指定专人作为信息公开联络员,负责梳理、收集、整理、初审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各类信息,并按时报送至党政办公室。各部门对其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 公开的范围
第八条 学校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1. 学校基本情况:办学性质、地址、章程、机构设置、学校领导及分工、在校生及教职工规模等;
2. 规章制度:学校制定的各类管理规章、制度、办法等;
3. 招生工作:招生章程、招生计划、录取程序、录取分数线、咨询及申诉渠道等;
4. 教学管理: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方案、课程安排、实训条件、教学质量报告等;
5. 学生事务:奖助学金评定办法与结果、勤工助学政策、学籍管理规定、学生违纪处分及申诉办法等;
6. 人事师资:人员招聘、岗位聘用、职称评审、教师培训、评优评先等工作的政策、程序及结果;
7. 收费管理: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及投诉方式;
8. 财务资产: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报告,物资采购、基建工程的招投标情况,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等;
9. 就业工作: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就业创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10. 应急管理: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预警信息及处置情况;
11.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需要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 除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主动公开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条 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1. 涉及国家秘密的;
2.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3. 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过程中的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决策公正性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4. 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学校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四章 公开的方式与时限
第十二条 学校主要通过以下渠道主动公开信息:
1. 学校官方网站:设立“信息公开”专栏,作为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
2. 新媒体平台:学校官方微信公众号、微博等;
3. 传统媒介:校报、校内公告栏、电子显示屏、广播台等;
4. 会议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新闻发布会等。
第十三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对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学校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五章 保密审查与监督
第十五条 学校信息公开严格执行“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的保密审查制度。
1. 部门初审:信息产生部门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初步审查。
2. 校办复核:党政办公室对各部门报送的拟公开信息进行复核。
3. 领导审批:对重大、敏感信息,须报分管校领导或学校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公开。
第十六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认为学校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七条 各部门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1. 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2. 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的;
3. 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4. 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5. 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6.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