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陶瓷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2024年修订)
序言
景德镇陶瓷职业技术学院系2011年7月经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2012年3月在国家教育部备案的民办高等职业院校。
学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不断深化教学改革,加强内涵建设,突出办学特色,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水平,为陶瓷行业和地方经济发展培养技能技术人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规范办学行为,维护举办者、学校和全体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贯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学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依法治校,自觉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学校名称:景德镇陶瓷职业技术学院(简称景陶学院),英文名称:JingDeZhen Ceramic Vocational Technical College(缩写:JCVTC)
第五条 学校地址: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县衙路119号,邮编:333400。
第六条 学校性质:非营利性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 开办资金:举办者以自有资金(货币)方式认缴出资捌佰万元整。
第八条 办学层次和形式:全日制专科学历教育,学制三年,面向全国招生。
第九条 办学规模:学校根据质量与规模协调发展的原则,办学规模控制在10000人以内。
第十条 学科门类:以文化艺术大类为主,其他大类为辅,多学科协调发展。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纳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招收和接转学生。
第十二条 学校主管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是江西省教育厅;法人登记管理部门是江西省民政厅。
第二章 举办者的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 学校的举办者为张春槐,学校接受江西省教育厅的业务领导和监督管理。
笫十四条 学校的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主持并参与制定学校章程,依章程规定推选学校理事会成员;
(二)依据法律、法规的程序和要求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理事会,并行使相应的决策权、管理权。
(三)对学校的发展规划、办学宗旨、管理体制、组织机构、经费预算、决算等有权审议;
(四)对校长、副校长、校长助理人选有建议权;
(五)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笫十五条 学校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及学校理事会决议;
(二)保证充足的办学经费,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不取得办学收益;
(三)不以赞助费等名目向学生、学生家长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
(四)为学校提供必要的办学条件,帮助学校解决办学和发展建设中的实际困难;
(五)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六)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学校举办者变更应由原举办者提出,签订变更协议,变更协议不得涉及学校法人财产,不得影响学校发展,不得损害师生权益。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理事会决策、党委政治保障和监督保障、校长负责、专家治学、民主管理的治理结构。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理事会成员由5人组成,学校举办者、党委书记、校长、教职工代表应参与理事会。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每届任期四年,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人,理事长、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 学校理事会职权:
(一)制定、修改、解释学校章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审议理事的变更事项;
(三)聘任和解聘校长;
(四)审议并批准校长提名的副校长及财务主管;
(五)审议和制定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六)审议校长年度工作报告,对学校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七)筹集办学经费,审议和批准学校办学经费的预决算,批准重大开支项目,对学校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
(八)研究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九)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或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学校理事会议事规则:
(一)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为有效;讨论学校重大事项须经应到会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方能通过;理事长认为必要
或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或校长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二)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其指定的人员应于会议召开10个工作日前将会议内容、时间、地点等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委托书须载明授权范围。
(三)理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
则。对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情形,由理事长最后决定。
下列重大事项必须有应到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会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1、变更举办者;
2、聘任、解聘校长;
3、修改学校章程;
4、制定发展规划;
5、审核预算、决算;
6、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
7、章程规定或理事会认为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理事长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1.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2.经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理事提议时;
3.校长提议,有重大事项需要审定时。
(五)理事会召开会议时,所议事项必须记录在案,出
席会议的理事须签名。
(六)理事会成员因故辞职应提前三个月提交申请。连续三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理事会会议者,即被视为自动放弃
成员资格,理事会可按规定进行补选,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 理事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议;
(二)签署重要合同和重要文件;
(三)提名校长人选;
(四)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五)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行使理事会部分职权,重要事项应向下次理事会议报告;
(六)因特殊情况不能履行职务时,指定副理事长或其他理事代行职权;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独立行使对理事会成员及校级管理人员的监督权。监事由出资人代表、党员代表和教职工代表共5人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其中出资人代表1人,由出资人协商确定;党员代表2人,由校党委组织推选产生;教职工代表2人,由学校教代会推选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成员推选产生。监事长应当列席理事会会议、校长办公会议,并对理事会、校长办公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理事会成员不得兼任监事,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与学校人事、财务、资产、后勤等部门负责人实行亲属回避。监事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校财务;
(二)对理事会会议的决定及其实施进行监督;
(三)对理事会成员、学校领导执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向教代会报告年度工作;
(五)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实行多数通过原则、一人一票原则。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设校长1人,校长由理事会聘任和解聘。校长应当具备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任职条件,一般具有十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七十岁。校长任期原则上为四年,经理事会同意可以连任。
第二十八条 校长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拟定学校规章制度及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
(三)提名副校长及财务主管,并报理事会核准;
(四)聘任或解聘学校中层干部、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
(五)提出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人员编制和工资标准,制定学校工作人员奖惩办法,经理事会审定后组织实施;
(六)组织教育教学、科研、对外合作与交流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七)负责学校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八)学校理事会授权的其他管理职权。
第二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领导班子对重要行政事项进行决策的会议,由校长、副校长和校长助理组成。讨论研究学校重大问题时,应邀请学校理事长和党委书记参加。校长办公会原则上每两周召开1次。如遇重大或急办事项,可随时举行专题或现场办公会。
校长办公会的议题由分管校领导提出,由校长决定。校长在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做出决定,决定应明确完整要落
实的事项,必须责任到人。
笫三十条 校长可以根据学校发展需要,聘任副校长若干名,报理事会批准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副校长受校长的委托,协助分管学校部分行政工作,对校长负责。副校长实行分工负责制,任期原则上为4年。校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校长指定的副校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三十一条 学校实行校、院(二级学院)两级行政管理。
第四章 党的建设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党委的设立及隶属关系。学校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和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规定,设立中共景德镇陶瓷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景德镇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政治核心,贯彻落实学校党委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制度,参与决策和监督。学校涉及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党组织参与讨论研究,理事会在作出决定前,要征得学校党委的同意;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的事项,要由学校党委研究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校党委把好政治关。
第三十四条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上级党组织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支持学校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部门反映学校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在办学方向、教育改革与发展中起保证作用;
(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参与学校重大事项决策和实施监督,支持学校决策机构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在依法办学和规范办学中起监督作用,引导和监督学校遵守法律法规;
(四)推动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学校工作各方面和教育教学全过程,密切联系、热忱服务师生员工,激发教职员工主人翁意识和工作热情;
(五)加强党的建设,完善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强化党组织日常监督和党员民主监督,抓好党风廉政建设;
(六)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团体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七)负责党的宣传、组织、统战、纪检等工作和各级党组织建设;
(八)党章及上级党组织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五条 学校党委书记的产生。学校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3名。党委书记由中共江西省委教育工委选派产生。
第三十六条 学校党委机构设置。学校党委设立党的组织、宣传、统战、纪检监察、教师工作、学生工作等必要的工作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在学校二级单位建立党组织,配强党务工作人员,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贯彻落实,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三十七条 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三十八条 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党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重视师德师风建设,按有关规定配齐辅导员、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等思想政治工作力量,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三十九条 经费管理。学校严格执行党组织活动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的规定,确保省财政支持民办高校的专项经费按一定比例用于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
第四十条 成立中共景德镇陶瓷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依法依规履行各项监督职责,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十一条 纪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监督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二条 学校党委会的议事规则:
党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委书记同意可随时召开。党委会的出席成员为党委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党务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依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对议题作出决定,重大事项的表决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必须以应到会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有效。
第五章 共青团、工会、妇联组织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共青团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四条 学校依据有关规定鼓励、支持学生组建共青团、学生会及学生社团组织,学校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学生组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四十五条 学校建立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它是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学生会工作报告;
(二)修改学生会章程;
(三)选举产生学生会;
(四)审议其他有关重要事宜。
学生会是学生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学生代表大会闭
会期间行使职权,对学生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十六条 学校支持学生会和学生社团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各类课外活动。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的活动应在法律、法规范围内进行,服从学校的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成立妇女联合会,加强学校的妇女组织工作,充分发挥妇女桥梁纽带作用,拓宽妇女在管理学校工作中的民主参与、民主监督渠道,在妇女群众中开展组织、宣传、教育、维权等服务工作。
第四十八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组织和社会团体接受学校党委领导,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为学校发展建言献策。
学校保障统一战线成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九条 学校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保障教职工对学校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四年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一)听取和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及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规划、教师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的解决方案的报告,提
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
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
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
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
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条 学校所有直接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要制度和决议,应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教职工代表参加方能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应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代表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十一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常设机构,依据工会章程开展活动,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六章 学生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校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或接转学生,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的学生,即取得本校的学籍。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五十三条 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平等获得学校提供的各项服务机会,平等使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
(二)在品德、学业、综合素质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三)依照学校规章制度组织和参与各类学生团体;
(四)对校务和涉及自身利益的学校事项有知情权;
(五)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决策,对学校教育、管理和服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进行陈述、申辩,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四条 学生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二)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爱护学校设施;
(三)尊重师长,友爱同学,修德践行;
(四)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遵守学术道德和规范;
(五)按规定交纳学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五条 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专职辅导员队伍,负责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安全稳定和日常管理。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取得优秀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纪学生依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对家庭贫困学生和其他特殊学生给予必要的资助。学校鼓励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社会志愿服务和勤工俭学。
第五十七条 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或修满相应的学分,学校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
第五十八条 学校为毕业生提供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并鼓励创业,毕业生可依据双向选择的原则自主择业。
第七章 教师、职工和校友
第五十九条 学校制定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建立有效机制,促进教师资源合理配置和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学校聘用具有国家教师任职资格的人员来校任职,加大“双师型”教师引进力度。学校与聘用的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依法为在校工作的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等相关手续。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职称评定、工龄和教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的权利。
第六十条 教职员工享有以下权利:
(一)开展教学和研究活动,进行学术交流,在学术活
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二)公平、公正地获得学校提供的各项服务,按照规
定条件获得职业发展的机会、相应的荣誉和奖励;
(三)按工作需要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四)在品德、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自身利益的
各类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决策,对学校改革、建设和
发展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理进行陈述、申辩,向学校或者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一条 教职员工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为人师表,尊重学生,爱护学生,立德树人;
(三)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爱护学校财产;
(四)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提升自身素质;
(五)遵守学术规范,维护学术诚信;
(六)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在校外兼任实职;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二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等制度。根据教学需要,学校可聘请名誉或兼
职(客座)教授、副教授。
第六十三条 学校对所聘用教职工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定期对教职工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用、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学校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依据奖惩制度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依法依规予以处分。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学校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述。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听取学校工会的意见。
第六十四条 凡在本校学习和工作一年以上的校外人员均为学校校友。学校成立相应的校友联络组织,联络校友,凝聚校友,服务校友。
第八章 教育教学
第六十五条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六十六条 学校的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人才培养方案。
第六十七条 学校设置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按其章程组建,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学术发展规划和重要学术研究计划,对学校整体战略发展规划提供咨询意见;
(二)对院系的设立、调整等重要事项提供咨询意见;
(三)评议学校设立的科研项目,评定学术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科研成果奖项、学术人才人选和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任职人选;
(四)决定学校设立的科研项目和奖项等的学术评价规则;
(五)审议或决定学术类重要校级制度,审议决定学术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等;
(六)调查认定学术不端、科研失信行为,裁决学术纠纷;
(七)对学校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学术研究、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工作提出咨询建议。
第六十八条 学校设置职称评审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是负责教师系列职称评审、评价、推荐工作的最高组织机构。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处理职称评审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人事处处长兼任。
职称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定初级、中级和有副高职称评审权学科的职称任职资格;
(二)审议申报正高级职称和没有副高评定权的专业的副高职称人员的述职答辩和上报意见;
(三)决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方面的学术争议事项;
(四)制定有关教师职称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实施办法等;
(五)负责受理群众举报和申报人员的申诉;
(六)“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
(七)其他需要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六十九条 学校设置教学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是在教育教学事务中发挥研究、咨询、指导和监督作用的专家组织。
教学委员会委员经校长办公会议确定后,由校长聘任。
教学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学校教学和人才培养相关问题;
(二)指导学校重大教学改革方案、教学管理制度和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
(三)指导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等基本教学建设;
(四)评审教学成果奖等各类教学奖励;
(五)对人才培养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估等;
(六)其他需要由教学委员会审议的相关事项。
教学委员会可根据教学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分委员会,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
第七十条 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严格按照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的要求开展教学。
第七十一条 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教研成果及成功经验。
第七十二条 学校积极吸纳社会资源,通过校企合作等多种方式,共建实训基地,创新人才培养体制、机制和模式,同时履行服务社会的职能。
第七十三条 学校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和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
第九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七十四条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形成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侵占。学校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第七十五条 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资产管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第七十六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每年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使用范围包括用于奖学金、助学金、减免学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勤工俭学岗位报酬等。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建立专项资金或者基金,用于教职工职业激励、培训。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当年净收益结余中提取不少于20%的事业发展基金。发展基金专项用于兴建和修缮校舍、改善校园环境、添置教学设备,以及更新桌椅、图书资料、实验器材、体育器材和专业设备。
第七十七条 学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
第七十八条 学校建立经费预算和决算制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十章 变更与终止
第七十九条 学校要求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举办者发生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八十条 学校除法律明文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行终止办学:
(一)学校理事会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半年以上;
(二)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变故无法继续办学。
第八十一条 学校终止前,须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十二条 学校终止,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时,学校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第八十三条 学校终止办学,应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上交审批机关予以销毁,并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一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八十四条 学校因变更事项,或经两名以上理事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议,可以要求修改本章程。
第八十五条 修订章程应当事先公告,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章程修改涉及到教职工重大利益或学校发展规划发生重大变更的,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章程的修改须由经理事会2/3以上成员同意,报主管部门核准并公示。
第十二章 校训、校徽、校旗
第八十六条 学校校训:厚德、尚能、励志、创新。
第八十七条 学校校徽主要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为圆形。外环是由“景德镇陶瓷职业技术学院”中文、英译组成,环形内以陶瓷大写中文首字母“TC”组合为主要标识,明确学校陶瓷特色及办学定位,周围环绕丝带,寓意景陶人凝心聚力传承陶瓷文化。徽志以元青花靛蓝色为主色调,彰显学校陶瓷文化底蕴和办学实力。(见附件1)。
学校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圆形徽志证章,教职工徽章为红底金边,学生徽章为蓝底金边(见附件2)。
第八十八条 学校校旗为长方形旗帜,正中是中文、英译校名,中文是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王隆夫题字。校名正上方配以学校徽志(见附件3)。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理事会审议确定,经主管部门核准后生效,以学校名义向社会公布。
第九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景德镇陶瓷职业技术学校理事会。
